國軍天堂路條款 立院初審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的「天堂路條款」,明確定義軍中凌虐,指逾越因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行為。而軍中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事必要的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將由國防部另以準則訂之。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中午初審分別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等人對草案對凌虐的定義和比例原則,會否使凌虐假教育訓練之名而行,立委與軍方代表在討論時互有攻防。最後在草案說明明訂,為兼及人權保障,尚非得假借教育訓練等名義,而對軍人施以任何負擔,仍應考量正當合理關聯性及比例原則。

草案第44條第5項也指出,長官明知軍人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提案說明指出,司法實務對於凌虐行為的定義,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違反人道之凌辱虐待方法,使人在肉體或精神上不堪忍受而有殘酷感者,均屬之。

國防部說,考量國軍負有保國衛民的重大使命,軍事教育如各梯次基礎、深造教育班隊、訓練如寒暑訓、山訓、傘訓、基地訓練、勤務如特戰、空勤、水下作業及作戰如艱鉅作戰指令,勢必講求從嚴從難,作戰時要克敵制勝,使命必達;若凌虐構成不明,或以普通刑法相關條文一般凌虐來檢視,各種軍事作為恐將動輒涉及刑責,使幹部不敢也不願意訓練、派遣勤務,導致部隊訓練鬆散敷衍。

國防部舉例,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實施所謂天堂路的訓練測驗,學員在石礫堆上打赤膊攀爬、翻滾及施作蛙人操,幹部也在一旁嚴厲嚇斥,是為嚴訓苦練特種部隊必要的訓練項目。

【2013/12/12 聯合晚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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