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申南海U形線歷史權利
6月16日是南海仲裁庭要求中國大陸對今年3月菲律賓提交的補充說明提出反駁意見的時限;但大陸一如預期並未提出;同時仲裁案也將進入辯論階段。
菲律賓於2013年1月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簡稱《公約》)第287條,針對中國大陸南海九段線以及在南海控制島礁所主張的海洋權益與菲律賓產生爭議之部分,提請進行強制仲裁。
仲裁案仍持續進行
2013年6月該案仲裁庭5位仲裁員選定組成後,發布了4次程序命令。第一道程序命令於2013年發布,要求菲律賓於2014年3月底前提交訴狀。第二道程序命令於2014年6月發布,要求中國大陸於12月15日前提交答辯狀;惟大陸維持其一貫不接受與不參與立場,並未提交。
但大陸於12月7日由其外交部公布針對仲裁案的立場文件,強調南海爭端源起於島礁主權爭議,並非《公約》規範之範圍,因此仲裁庭不具管轄權;同時也強調大陸已於2006年以書面聲明,重申對《公約》關於海洋劃界、歷史海灣與權利、及軍事活動等事項,不接受強制爭端解決的機制,因此不參與菲律賓單方提交之仲裁。
第三道程序命令於2014年12月17日發布,除要求菲律賓針對中國在先前公布之立場文件,於2015年3月提出補充說明,也要求大陸在2015年6月16日前就菲律賓的補充說明表達意見。
第四道程序命令於2015年4月22日發布,表達仲裁庭認定2014年大陸公布的立場文件已構成對仲裁之抗辯,因此決定在7月,就大陸認為仲裁庭不具管轄權以及菲律賓所提訴狀的可受理性進行辯論。因此仲裁案程序不會因大陸逾期未提出相關意見下停止。
我國在南海U形線以及相關海洋權益之立場,是基於歷史性權利的主張。我政府在1993年公布的南海政策綱領,主張U形線內海域為我國歷史性水域;馬總統去年也強調,我國南海權利聲索依據為時際法,意即我國1947年U形線之權益主張,早於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公約》,不應以後法來判定早在30餘年前權利主張之適法性。
適度表態溝通各方
大陸方面雖然主張繼承中華民國在南海權利主張,但是在2009年前從未針對九段線公布官方定義。大陸在2009年抗議越南提交給聯合國大陸棚界限委員會之登記資訊(劃界案),在發給聯合國祕書長的外交照會中,附列了一張九段線地圖來說明南海權利主張,包括島礁及領海主權、專屬經濟海域及海床底土之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其與我方主張之不同,在於大陸未提及歷史性權利,反依據《公約》規範,主張九段線的法理依據;此舉似乎成了菲律賓提出南海仲裁案的主要事證,因為單純依據《公約》,無法劃出九段線或U形線。
南海仲裁案7月分的辯論庭,預判將決定該庭對仲裁案內菲律賓所提仲裁事項之部分或全部具有管轄權;並可能在2016年宣布決定;如仲裁結果不利大陸,也將嚴重影響我國權利,我政府應該適時重申U形線的歷史性主張,強調願與南海周邊各國就海洋權益進行對話,以解決爭議及促進合作。
(作者為中華民國海洋事務與政策協會副祕書長)(旺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