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法三讀 國防部:兼顧人權軍紀

2015-04-21 10:34:44 聯合晚報 記者程平╱即時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午在院會敲鎚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記者曾吉松∕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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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重點,懲罰種類部分,於軍官增列「降階」及「降級」;於士官增列「撤職」、「降階」及「檢束」;於士兵增列「罰薪」,另刪除「管訓」,以及將「禁閉」修正為「悔過」,並參照釋字708號解釋精神,將「悔過」日數上限調整為15日。

國防部指出,在增加懲度部分,新增之「降階」,將使嚴重違失軍人之退伍金連帶減額,可達嚇阻犯罪或失職行為發生,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降級」則修正為期滿不回復原級,並應重計俸級年資。「罰薪」額度則從扣除每月本俸之10%至30%,期間以2個月為限,修正為改以待遇總額計算,期間為1至6個月。「檢束」則改為統一於假日實施,並修正最高上限為10日;「禁足及罰勤」也將期間之上限提高為10日。

另為符人權保障,除維持不服撤職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外,另增訂降階、降級、罰薪及悔過,均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依提審法之精神,賦予悔過被懲罰人於執行期間,有即時的司法救濟管道,俾審慎保障人身自由。增訂各級幹部不得對提起各項救濟程序之人及被懲罰人,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國防部指出,本次懲罰法修正以兼顧人權保障及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為主軸;另將懲罰之重要事項以法律規定,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俟完成修正公布施行,除可適度保障現役軍人權益外,並具有回應社會期待、提升國軍形象等重大效益,應係國軍法制進步革新之表徵。

國防部強調,除新增之「降階」尚須任官條例、服役條例等配合完成立法後,始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而其他後續配套包括修正施行細則、訂定悔過執行辦法及辦理宣導講習等,本部均已積極規劃辦理,期確實配合依法執行懲罰新制,以穩固內部管理運作,貫徹部隊紀律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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