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情工法》 間諜罪加重二分之ㄧ刑責​

林靖堂

2015年 06月 09日  11:57

 
 
 
  • 國安局長蔡得勝今(30)日表示,國安局監聽的對象,僅限於犯間諜罪者,且監聽票核發相當嚴謹,數量沒有因為哪個政黨執政而有所消長。〔圖/記者陳思豪攝影〕

    國安局長蔡得勝今(30)日表示,國安局監聽的對象,僅限於犯間諜罪者,且監聽票核發相當嚴謹,數量沒有因為哪個政黨執政而有所消長。〔圖/記者陳思豪攝影〕

記者林靖堂/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修正案,為嚇阻間諜犯罪,凡具法定「情報人員」身分而犯間諜罪者,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此外,情報人員在離退職一年內犯間諜罪,亦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由於兩岸往來頻繁,但大陸對台間諜情報與統戰工作仍持續有增無減,時而聞台灣軍事或公務人員遭收買而為間諜,為鼓勵間諜自新,降低國家情報傷害,未來即使不屬情報人員身分或情報協助人員而犯間諜罪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得減輕刑責或行政責任。

此外,三讀條文明訂,主管機關應統合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及有關影像、圖資等空間情報政策、管制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及空間情報統合有關業務施行。

《國家情報工作法》也修正通過,情報協助人員的定義,是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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