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國造從「自研自製」起步
空軍高級教練機籌獲一案甚為國人關心,然而有關「國機國造」的解讀則是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國機國造」是建立在「自研自製」的基礎上,才得以實踐,更是國防自主的精義所在。
簡而言之,舉凡由中華民國公民營機構所設計、製造、測試驗證完成的飛機,均可稱之為國造的飛機。在此定義下,自研自製的飛機必然擁有原始的設計藍圖和設計規範、製程規範、測試驗證報告等文件,將來要進行飛機性能的提升或研改才能有所依據,這一點是只在國內執行最後組裝的飛機所無法辦到的。
例如我國曾組裝過300多架F-5戰機,也產製相當數量的零組件,約20多年前,空軍委託當時的航發中心更換F-5戰機的座艙上下縱樑,航發中心還需獲得美國諾斯洛普公司的同意與授權,並再次洽談合約方能執行。
依《國防法》第22條的規定,「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即國內及國外都有的武器裝備,其獲得順序排列,以國內自製為優先的選項。若所需武器裝備無法自製,而必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但是關鍵技術能順利獲得轉移嗎?
以戰機作戰必需的飛彈、火箭等投射為例,由於射控技術多為產製國政府管制項目,我國不可能獲得,也就肯定無法「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的目標。但國內自製的IDF戰機即無此類阻礙,在漢翔近年執行該機性能提升時,國產武器就已成為機載項目,發揮戰力。
如何確定國內能夠自製?依據國防部「國軍軍事投資武器裝備獲得國內產業自製能量評估作業要點」,其評估之主要項目有專案管理、研製、品質管理、整體後勤、系統整合等各項能力,這些項目已明確地定義了「自研自製」的管理要點。
「國機國造」評估主要項目之一為整體後勤,簡單地說,就是使用期間的修護補給,以國造的IDF戰機與AT-3高級教練機為例,空軍所提出的問題均可隨時獲得最快速的回應與處理,對戰力的維持有極大的貢獻。國內自行設計、製造的飛機,可大幅降低含作業維持費在內的壽期成本,對財政拮据的我國來說,尤其重要。
從實務面來看,世界上任何一家飛機公司能完成訂單,背後都有數量龐大的衛星工廠或供應商支持。以波音公司為例,基於成本考量,737客機有30%是由其供應商承製,到了787客機,由全球供應商負責的項目更高達70%。這例子說明所謂的「自製」並非由一家飛機公司100%地製造一架飛機。
筆者期望國人能同心同力支持自己的飛機自己造,台灣絕對有軍機「自研自製」的能力。
(作者為華錫鈞航空工業發展基金會執行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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