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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是某些國家在軍隊中設立的一個特殊軍種,該部隊通常的任務不是與敵人作戰,而是檢查、約束、規範其他軍人的行為舉止,戍守重要軍事處所及政府機關,押送軍事物資,戰俘審訊,在很多國家,地方警察無權管轄軍人違法犯罪的事務,處理這些事務就是憲兵的職責。有時,對於平民的犯罪行為(通常是涉及政治或軍事的犯罪行為),也屬於憲兵的管理權限。所以,總括來說,憲兵是具有司法警察性質的特殊軍事部隊。
國家憲兵 (Gendarmerie)
「Gendarmerie」通常譯為憲兵,為了與Military Police區別亦譯為「國家憲兵」,是配屬在各要塞地區或邊界、重要機關負責維持治安的部隊,持有步兵等級的重武裝,對一般民眾有管轄權,亦有偵查重大犯罪的權利,法國、義大利、土耳其、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奧地利等國之憲兵,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警察,即屬此類。
憲兵 (Military Police)
「Military Police」在中文亦譯為憲兵,但專指執行軍紀之部隊,通常配署在陸海空各軍種底下,對一般民眾沒有管轄權,其警察權只限於軍人,除非法律另行授予。
中華民國憲兵英文雖稱為Military Police,但跟其他國家的憲兵不同,中華民國憲兵直屬國防部,是一個獨立的軍種,其地位類似於古代之禁衛軍,且身兼軍、司法警察身份,除執行軍法,維持軍隊紀律外,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至231條之規定,憲兵隊之憲兵對一般民眾亦有管轄權,且負有偵查重大刑事犯罪的責任。憲兵部隊雖配備有裝甲車及大口徑迫擊砲,但與陸軍的野戰任務不同,在戰時憲兵的主要任務為維持軍紀與遂行城市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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蜻蜓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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